《第二十条》警示录:切莫把影视当生活!
时间:2024-02-19  浏览次数:663

  《第二十条》作为一部聚焦正当防卫、弘扬检察工作主旋律的影视作品,自上映以来,人气旺,口碑好,票房连续大卖,非常成功。

  可能是因为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,我觉得虽然影视作品来源于生活,且要高于生活,但也不能升华过高,发力太猛。

  这不,随着各路人马对《第二十条》的褒奖、推荐,昨天中午,我家小伙子看着推荐该部电影的短视频,问我:“爸爸,别人打我,我能还手吗?”

  作为一位来自苏北农村的老父亲,从上小学开始,我就多次告诉小伙子:你不要惹事,不能欺同学,但是别人欺负你,你也不要怕,该打回去就打回去,但一定不能先动手,不能拿东西动手,铅笔都不能拿,以免误伤。有事情要及时告诉老师,老师不管,老爸去找。

  所以,这次我依然说:能还手,打不过也要还手;敢还手,就是态度,以后别人再想欺负你时,也要考虑考虑。但打不过,也要学会跑、要知道跑,不丢人。

  我说:尽量不要拿东西,特别是不能先拿东西,如果对方拿刀,你可以拿个棒子啥的,也可以把刀夺过来,其实夺刀也是非常危险的。

  这可真把我吓着了,我说:你千万别信这个,等你再大一点,有时间跟着爸爸去开庭看看,你就知道,真实的生活可不是这个样子。

  我说还是不能打鼻子,一拳下去,鼻梁骨很容易骨折,就轻伤二级了。打肚子?肋骨也容易骨折。讨论到最后,一致认为踢屁股相对安全些。

  回顾、检视近些年来的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,哪一个能离开媒体的报道、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、辩护律师的全力争取?

  有观点认为,以前正当防卫条款的“沉睡”,是因为两高一部没有出台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该意见出台后正当防卫的春天就来了,司法实践真的如此吗?

  2016年天津大妈枪案,使此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达到顶峰;在系列案件的推动下,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了《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》,对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。但时至今日,结果又怎样呢?检索一下“火柴枪”案、“钥匙扣”枪案等,现实就是那么惨淡和赤裸。

  许多案件,真的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,谁对谁错,错在什么地方,错到什么程度,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。

  所以不要一检讨一反思就说机械司法,当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,在一些案件的办理中,不再坚守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,只愿当个“端菜的”,结果可想而知。

  所以,“我们办的不是案子,是别人的人生”,从风靡一时到成为套话,也就转瞬之间。我不会忘记芜湖谢留卿案中,针对明显违法的价格鉴定,时任副检察长、第一公诉人当庭说我们就是这么干的,你们可以去访一访;不会忘记包头王永明案中,时任检察长、第一公诉人当庭说检察官涉嫌受贿不是法定回避事由,无需回避;不会忘记湖北襄大案中,公诉人对案件存在诸多问题视而不见,却大谈良知发表公诉意见情形。。。。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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